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学生考勤与请假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201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条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制订的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的学习,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相关活动。学生上课、艺术实践、开会、实习、军训,以及每学期注册、新生报到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或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二章 考 勤
第三条 学生上课或参加集体活动,应按学校或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达规定地点。不到的记为“旷课”;超过规定时间到达的记为“迟到”;上课及参加集体活动过程中中未经教师同意而擅自离开的记为“早退”。
一次迟到15分钟以上或累计迟到3次者,作旷课1节;一次早退15分钟以上或累计早退3次者,作旷课1节。
第四条 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
(一)个别课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登记,并于各教学单位规定时间上报系办公室;
(二)集体课教师每次上课,考勤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1.小班课或小组课,以“点名”的方式进行考勤;
2.上课人数较多的课程,任课教师可以通过编定固定座位表、不定期记录考勤、书面作业或课堂提问等方式记录出勤情况。
第五条 学校或者所属教学单位安排的艺术实践、开会、实习、军训和其它活动,无故不参加者,上午按4节旷课计,下午或晚上按5节旷课计。全天不到按9节旷课计。此部分考勤记录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统计。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凭学生证和其它规定的报到材料按时到所属教学单位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后可延期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延期一天按旷课9节处理。各教学单位应准确掌握未按时报到的学生名单,并在第二周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考勤管理工作,按时收集、统计任课教师交来的考勤记录。
第三章 考勤结果的处理
第八条 学生若在一学期内缺课和请假(公假除外)合计达到教学计划规定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则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九条 学生旷课,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分别达到20节、40节、60节、80节、90节及以上时,由所属教学单位核实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规定分别做出警告(20节)、严重警告(40节)、记过(60节)、留校察看(80节)、开除学籍(90节及以上)等处分决定建议,上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二)学生未经请假连续5个学习日不在校学习或参加所在系组织的活动,所属教学单位应与家长取得联系并给予该生严重警告或记过的处分。不听劝告而继续不在校达到8个学习日者,可报请学校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连续不在校达到10个学习日者,可报请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三)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学生未经请假连续2周不在校参加任何活动,以及逾期2周不注册的,所属教学单位应提出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条 学生旷课,在学年综合测评时按规定扣分。具体由学生处做出规定。
第四章 请假手续的办理
第十一条 请假必须事先提出,过后补假的一律不予承认。
急病、突发事故等不能事先提出的,必须获得班主任、辅导员或教学单位领导的认可,并在事后1周内提供相应证明按请假程序补假,过期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程序:
(一)先到教务网上自行下载或到教学单位办公室领取《学生请假填报单》,按要求填写;
(二)提供下列相应证明:
请病假者,必须出示学校卫生所或区(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假建议书》、病历本、交费凭证;
请事假者,必须事前提交请假报告,详细说明请假原因,同时提供证明材料,如家长证明、单位函件等,事假不得事后补假;
请公假者,由学生所属教学单位或学校有关部门提前开具公假证明并按公派活动的属性经教务处同意;
(三)交相关人员审批:
请病假或事假1-2天,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3-7天,由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报学校教务处备案;1周以上2周以内,报教务处审批;2周以上1个月内,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请公假按前款要求办理;
学生请假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因病或其它原因需要请假超过1个月的,建议其申请休学;
(四)请假手续办理完毕,《学生请假填报单》交系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可以请假:
(一)生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建议休息的;
(二)直系亲属生病住院需要陪护的;
(三)直系亲属病故的;
(四)学校或所在教学单位公派参加活动的;
(五)报名参加研究生考试且有准考证的;
(六)经艺术实践办公室认可,报名参加相关专业比赛的;
(七)有其它正当理由或学校认可的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得请假:
(一)以个人名义参加其它单位活动的;
(二)陪伴探访亲友的;
(三)以地方风俗习惯为由需要回家的;
(四)个人认为需要看病但不能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相关附件的;
(五)以个人名义参加比赛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学校或所属教学单位认为不宜请假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各教学单位负责执行与落实。负责审批请假手续的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不符合请假手续或过期的请假条,一律不能批准。对于漠视学校规定擅自批假,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者,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考勤与请假工作关系到学校的学风建设,教务处与学生处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各教学单位做好此项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星海音乐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管理暂行规定》(粤音院教[2006]72号)同时作废。未尽事宜,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本规定在施行过程中,学校可对部分条款作调整和补充,调整和补充的条款与本文具有同样的效力。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星海音乐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星海音乐学院
二○一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