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音院教〔2017〕20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建设(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有效合理使用资金,进一步调动学校教师参与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多渠道争取教研课题和资金,多出成果,带动教学质量的提高,保证各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1号)、《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工程项目包括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项目,本办法适用于教务处管理建设的各类质量工程的子项目。凡以星海音乐学院及其所属部门名义或以星海音乐学院教师(或科研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级各类质量工程项目(包括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广州市教育局等),校内利用学校教研资金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以及与校外其它单位横向联合的质量工程项目,均接受学校统一管理,其研究资金应一律汇入学校账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上述资金汇入其它财务账号。学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由教务处与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 学校设立质量工程项目和教改项目建设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学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来源由两部分组成:
(一)国家、省或市有关部门下达的质量工程专项资金;
(二)学校拨付的质量工程专项资金。
学校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教务处根据上级质量工程建设的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学校质量工程各类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建设工作,提出每年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学校批准执行。
第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教研,有利于调动教师投入教学改革与研究的积极性,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第五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使用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限于项目实施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教学设备费:用于购买项目实施所需要的乐器、设备等,以及教学设备维修耗材、维护服务费;
(二)资料费:指项目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稿件的打印、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资料邮寄费等;
(三)办公用品及耗材:指项目工作所需要的报刊、图书资料、纸张、办公文具、办公电脑维修耗材等各种媒体的存储材料、记录材料、消耗材料的购置费用;
(四)国内调研及学术活动差旅费:指为完成教研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活动及参与和课题研究有关的学术会议等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含外请专家差旅费,包括交通、食宿费用,此项支出严格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20%以内;
(五)公务接待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邀请专家讲学时所开支的公务接待餐费等;
(六)网络建设使用费、信息获取费:指项目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所发生的计算机数据处理费、以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软件费及网站建设等网络建设使用费;
(七)咨询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费、专家咨询、被调查者劳务费等支出的费用;
(八)委托业务费:指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公开出版研究成果的费用,含出版费、音像制作费、设计费等;
(九)项目评审和成果鉴定费:指由教务处(含所属教研科)组织的项目评审和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费用,鉴定专家的评审费参照相应课酬标准发放;
(十)劳务费:项目组成员的劳务报酬,以及非项目组成员辅助项目建设研究的劳务支出。此项支出严格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10%以内;
(十一)租赁费:指举行教研成果音乐会的灯光音响等设备、服装等租赁费;
(十二)培训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而参加与项目相关的培训、观摩活动等费用;
(十三)其它: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开支的其它费用。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七条 项目资金资助金额由项目立项单位或学校审定。项目资金一次核定,包干使用。
第八条 教务处在项目公布立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之后即可按照所批准资金数额报销使用。
第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结项后,结余部分资金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财务结账手续。过期不办理者,其剩余资金由学校收回,作为教研基金统一支配。
第十条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
(一)需要调整课题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的;
(二)需要修改、变更或终止项目的;
(三)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四)资金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独立项目由负责人在学校教务处的指导下,按计划使用项目资金。联合申报项目由学校教务处与项目负责人共同管理,按项目实施情况发放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的资金必须在资金下达的两年内(含下拨当年)使用完毕,否则专项资金将被省级预算收回。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以署名星海音乐学院的合法正规票据为准,由项目负责人和教务处共同审批,按学校财务报销审批制度办理。
对于无正式票据的酬劳性费用,如私人收藏的乐谱、音像、音响资料提供费,被采访人的误工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它形式的劳务费等酬金支出,须由项目负责人开具每
项支出的详细清单。
第十四条 购买质量工程项目所需的办公用品、仪器设备等,应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固定资产的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者,停止对该项目的拨款,并追回已拨资金。
项目负责人一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的,作无故中止项目处理。无故中止项目者,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因不可抗力需终止研究工作的,须向教务处提出报告批复后,作因故中止项目处理,剩余资金返还学校。
第十六条 教务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有监督权、检查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星海音乐学院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音院教〔2014〕79号)同时废止。
星海音乐学院
2017年10月11 日